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15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以及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1〕12号)要求,现将2011年度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发放
各市、州、地会计考办应在11月5日前,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发放给考试合格的考生。
二、材料申报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时间:11月25日前,报送地点:贵州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级单位申请人将评审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中央在黔单位申请人参加评审的,应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将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州、地单位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将评审材料报经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查后报送。
已实行人事代理的,申请人将评审材料报经本级政府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加入了工商联的非公经济企业的申请人将评审材料报经本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查后通过各级工商联申报。
申请人报送评审材料时,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贵州省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原件各一式二份,同时,按照原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139号)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二)有效期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原件;
(五)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
(六)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表;
(七)申请人公示结果;
(八)具备评审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含公需科目“创新能力建设”考试合格成绩)。
(十)评审条件第七条中“在国家级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刊物,其中“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十一)发表的专业论文必须是近五年以内的,且不包括《内刊》、《增刊》。
(十二)参加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务必于11月20日前在贵州省财政会计网上填报“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表”,经初审合格后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申请人报送评审材料时,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贵州省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表》不装订外,其他评审材料应按原件及复印件分别装订成册,其中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可用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的复印件替代)一份装入材料,但必须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并加盖人事专用章。同时在报送材料时须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带上进行审查
三、材料审查
评审材料审查实行公示制度。申请人报送材料前,应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将申请人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未经公示或经公示后核实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不得申报评审。省会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对申请人的评审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初审结果在贵州省财政会计网进行公示。当事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省会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高级会计师 资格 材料 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 印发 共印 2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