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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答记者问
  • 2014-11-25 15:00:15
  • 作者:本站编辑
  • 阅读量:298

2014年11月17日 来源:会计司

 

  2014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不必要或者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的决定,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为确保与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断、不乱,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审批、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等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必将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更快健康发展。 

  问:请介绍《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围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简政、放权、减负”这一主题和主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通知》指出,自施行之日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从而体现简政的要求。此次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后,为强化后续管理,《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或专项抽查等方式,监督境外事务所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其违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二)下放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的审批权限。对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即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的审批事项,《通知》从放权的角度作出规定。根据修改前的《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批复。《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后,财政部将不再行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权限,相关审批事项转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与此同时,为做好与现行有关政策的衔接,《通知》也要求财政部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本土化转制情况和本年度设立分所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情况通报相关的省级财政部门,供省级财政部门在履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批职权时参考。 

  (三)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第24号令”)要求,合伙制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必须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在过去的行政审批操作中,通常要求全体合伙人对设立分所的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由于现有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规模普遍较大,合伙人数通常在百人以上甚至更多,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耗时耗力,既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成本负担,也增加了审批机关的审核压力。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作出简化,主要是对设立分所的决议进行了简化处理,仅要求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从而切实降低了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成本,减轻了事务所的负担。与此同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改革要求,《通知》还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不再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问:财政部对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有哪些考虑? 

  答: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正确履行财政监管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效优质服务行政相对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必然要求。下一阶段,财政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结合简政放权要求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抓紧修改财政部第24号令,继续推动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指导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二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集中资源和精力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管放结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三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全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着力在解决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上取得新突破,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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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 来源:会计司

 

  2014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不必要或者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的决定,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为确保与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断、不乱,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审批、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等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必将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更快健康发展。 

  问:请介绍《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围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简政、放权、减负”这一主题和主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通知》指出,自施行之日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从而体现简政的要求。此次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后,为强化后续管理,《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或专项抽查等方式,监督境外事务所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其违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二)下放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的审批权限。对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即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的审批事项,《通知》从放权的角度作出规定。根据修改前的《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批复。《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后,财政部将不再行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权限,相关审批事项转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与此同时,为做好与现行有关政策的衔接,《通知》也要求财政部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本土化转制情况和本年度设立分所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情况通报相关的省级财政部门,供省级财政部门在履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批职权时参考。 

  (三)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第24号令”)要求,合伙制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必须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在过去的行政审批操作中,通常要求全体合伙人对设立分所的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由于现有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规模普遍较大,合伙人数通常在百人以上甚至更多,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耗时耗力,既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成本负担,也增加了审批机关的审核压力。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作出简化,主要是对设立分所的决议进行了简化处理,仅要求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从而切实降低了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成本,减轻了事务所的负担。与此同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改革要求,《通知》还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不再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问:财政部对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有哪些考虑? 

  答: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正确履行财政监管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效优质服务行政相对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必然要求。下一阶段,财政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结合简政放权要求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抓紧修改财政部第24号令,继续推动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指导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二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集中资源和精力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管放结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三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全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着力在解决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上取得新突破,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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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 来源:会计司

 

  2014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不必要或者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的决定,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为确保与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断、不乱,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审批、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等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必将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更快健康发展。 

  问:请介绍《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围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简政、放权、减负”这一主题和主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通知》指出,自施行之日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从而体现简政的要求。此次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后,为强化后续管理,《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或专项抽查等方式,监督境外事务所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其违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二)下放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的审批权限。对于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即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的审批事项,《通知》从放权的角度作出规定。根据修改前的《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批复。《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后,财政部将不再行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权限,相关审批事项转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与此同时,为做好与现行有关政策的衔接,《通知》也要求财政部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本土化转制情况和本年度设立分所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情况通报相关的省级财政部门,供省级财政部门在履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批职权时参考。 

  (三)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第24号令”)要求,合伙制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必须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经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在过去的行政审批操作中,通常要求全体合伙人对设立分所的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由于现有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规模普遍较大,合伙人数通常在百人以上甚至更多,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耗时耗力,既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成本负担,也增加了审批机关的审核压力。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作出简化,主要是对设立分所的决议进行了简化处理,仅要求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从而切实降低了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成本,减轻了事务所的负担。与此同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改革要求,《通知》还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不再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问:财政部对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有哪些考虑? 

  答: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正确履行财政监管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效优质服务行政相对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必然要求。下一阶段,财政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结合简政放权要求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抓紧修改财政部第24号令,继续推动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指导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二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集中资源和精力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管放结合、释放行业发展活力。三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全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着力在解决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上取得新突破,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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