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7〕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制定了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的表格(见附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使用新表格。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制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指南等公开文件,依据《办法》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新的执业许可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等。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已受理但预计将于2017年10月1日后作出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申请,应当依据新《办法》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已提交的材料不需要按新申请表格进行调整;需要申请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请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启用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之前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统一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并优化服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
六、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0〕13号)、《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同时废止。《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七、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办法》实施情况,加大《办法》宣传力度,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好实施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优化内部治理、提高执业水平。实施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7.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10.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
1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执业事 务所名称 | 组织 形式 | ||||||
设立方式 |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单位:万元) | ||||||
首席合伙人姓名(仅限合伙组织形式) |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
主任会计师姓名(仅限有限责任组织形式) |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
工商登记 部门 | 工商登记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
经营场所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 系 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申明及 保证 |
我们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我们承诺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
申请执业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序号 | 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 | 身份证件 号码 | 国家/地区 | 境内住所 地址 | 是否为移居境外人员 |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 累计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 最近连续执业时间*(年) |
至申请时已在境内连续居留时间*(年) |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 | 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如有,请说明)*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或者股权比例 |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1.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不需填写表中带“*”项。
2.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3. 每位合伙人(股东)需填写附表3 。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姓名(本人签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时间 | 状态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职务 |
参与的审计项目* |
证明人* | ||||
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如是,填写“√”) | 首次注册 (请填写批准文号) | 重新注册 (请填写批准文号) | 注销或者撤销 |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如是,填写“√”) | |||||
注:(1)请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状态栏中每次只填一项。
(2)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条件的合伙人(股东)只需填写最近一次注册信息。
(3)状态栏选择“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需填写“*”项, 参与的审计项目每年至少填一项同时后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填写数量需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累计审计经历的最低要求。
P020170930391451895271 (1)
附件4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盖章):
序号 | 注册会计师姓名 | 注册会计师证书 | |
证书编号 |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 ||
保证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年 月 日
|
注:1.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
2. 申请分所执业证书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申请执业证书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及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合计超过50名时,可不再填写。
3.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附件5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
承诺函
本人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地址: )。至申请时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满 年,其中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本人承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期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将不少于6个月。
签名:
日期:
附件6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 组织 形式 | ||||||||||
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日期 | 批准文号 | ||||||||||
事务所经营场所 | 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
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如有,请另附页说明) | 上年业务收入(万元) | ||||||||||
分所名称 | |||||||||||
分所工商登记 部门 | 分所工商 登记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含分所负责人) | 分所负责人 | 姓名 | |||||||||
注册会计师证书 编号 | |||||||||||
是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
分所经营场所 | |||||||||||
分所通讯地址 | 分所邮编 | ||||||||||
分所联系人 | 分所联系电话 | 分所 电子邮箱 | |||||||||
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
我所申请 分所执业许可,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并承诺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批准执业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填“合并”、“分立”或“其他”):
项 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变更后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 |
名 称 | ||||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 | ||||
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 | ||||
组织形式(仅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
合伙人或者股东 | 数量 | |||
姓名 | ||||
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联系电话 | ||||
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只需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件8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分所名称: 批准分所执业日期:
批准分所执业文号: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项 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 变更后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 |
分 所 名 称 | ||||
分所负责人 | ||||
分所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联系电话 | ||||
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附件9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事务所名称 | 组织形式 | |||||
迁出前名称 | ||||||
迁出前经营场所 | 现经营场所 | |||||
迁入地工商登记时间 | 迁入地工商登记部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 |||||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 | 合伙人或者 股东总数 | |||||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联 系 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是否存在以下 情况(如有,请后附说明) | (1)正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检查( ) | |||||
(2)尚处于整改或者整改情况核查期间( ) | ||||||
分所 情况 | 分所名称 | 批准执业机关 | ||||
我所已从 迁入 ,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
已收到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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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 ||||
组织形式 | 批准执业日期 | |||
执业证书编号 |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 | |||
注销执业许可的分所名称 | ||||
分所批准执业日期 | 分所执业批准文号 | |||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 分所工商登记部门 | |||
分所工商登记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原因 | ||||
事务所保证 |
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 |||||
组织形式 | 批准执业日期 | ||||
批准文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
工商登记日期 | 工商登记部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姓名 | 经营场所 | ||||
分所 | 名称 | 批准执业日期 | 批准执业文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
注销执业许可原因 | |||||
事务所保证 |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