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请自行到贵州财政会计网(http://kj.gzcz.gov.cn)下载]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