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股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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