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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
  • 2019-08-13 14:23:14
  • 作者:本站编辑
  • 阅读量:2667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信息采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在职会计人员按照工作单位级次及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其中:省直和市(州)直单位选择省直和市(州)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即日起日至831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登录系统对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采集填报个人信息。会计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信息采集。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登录“贵州财政会计网”(http://kj.gzcz.gov.cn)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具体操作可在采集界面下载操作指南。

五、资料准备

会计人员在采集个人信息前应当先准备好相关资料:个人近期免冠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不大于30KB);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工作证明等);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其他附件扫描件或照片。以上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除证件照外,其他上传附件大小应当小于2M

六、工作要求

(一)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基础环节,符合信息采集要求的会计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及档案调转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相关要求,确保会计人员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信息采集。

 

                         

                                20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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