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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贵州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0-02-20 10:23:04
  •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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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贵州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要求,结合我省“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 “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认真做好“证照分离”工作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证照分离”相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 “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并且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改革举措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政策衔接、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从“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由于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代理记账行业发展迅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部分问题,如个人代理记账和无照无证代理记账等违法违规现象,造成代理记账行业恶性竞争,损害代理记账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市(州)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要根据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好的经验和做法、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证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资料为纸质版和电子版)。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王培华

联系电话:0851-86892931 

Q  Q  号:412841245

                             

 

 

 

                       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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